论现代乡镇制度的构建*
吴理财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08.2)
内容提要:乡镇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构建现代乡镇制度,这是国家社会化转型的基本要求。依据国家与乡村社会力量的对比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各地的乡镇体系构造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镇政”、“乡派”或“镇政乡派”等不同形式。构建现代乡镇制度,离不开乡镇权力结构的重构和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合作。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构建现代乡镇制度关键是重构乡镇权力,使之形成“官民”二元一体的权力结构,最终建立和谐、民主、合作的现代乡镇治理格局。
关键词:乡镇改革 现代乡镇制度 乡村治理
一、乡镇的地位与功能
乡镇一级政府何去何从,以及构建一个什么样的乡镇制度?是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几乎各个学者都有自己的一套改革思路,至今难以形成基本共识;而各地的乡镇改革实践大多也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一个明晰的改革愿景,极容易陷入“翻烧饼”[①]的困局。持续不断的改革和纷乱的改革思路并存,使得学界和实践部门有人建议要“改革”乡镇改革[②]。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认清乡级政府的特殊地位及其功能。
单以学界而论,目前对于乡镇问题的讨论,许多人都没有摆脱“国家”(state)或“社会”(civil society)两个极端的分析范式的窠臼,要么从“国家”的角度来规划乡镇政权的建设,而提出“国家化”的改革思路;要么从所谓的乡村(民间)社会“自治”来设计“乡镇自治”(或“乡民自治”)的蓝图,而提出“去国家化”的改革思路。
所谓“国家化”(或“社会国家化”),即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整合作用。具体而言,就是主张将乡镇政府建设为一级完备的政府组织。在乡村关系上,有人主张村委会准政权化,赋予村委会一定的行政强制权,使村委会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权性质和地位[③];甚至主张将“乡政”下沉到原行政村一级,将“村治”局限在自然村之内[④]。这种“国家化”改革思路尽管有其历史性渊源、现实性依据和体制性需要,但它后来还是逐渐被“民主化”、“社会化”改革思路所取代。
在“去国家化”改革思路中,最典型的是乡镇“撤销论”和“自治论”,将国家基层政权退回到县一级。有趣的是,论证这种“去国家化”改革思路的是两个相对或相反的理据:一是现代性的理据,即民主发展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和市民社会理论(包括NGO、治理理论),二是传统式的理据,即中国传统社会“王权止于县”,乡村社会处于事实上的“自治”状态[⑤]。
实际上,这些“国家化”或“去国家化”的改革思路,都没有看到乡镇组织处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居间位置的特性。
“第三领域”(third realm)这一概念,是由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提出来的。他认为:“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并且双方都参与其间的一个特殊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单纯从社会组织或国家权能出发,都无法领会其内涵”;“我们可以讨论国家或者社会或者两者一起对第三领域的影响,但却不会造成这一区域会消融到国家里或社会里或者同时消融到国家与社会里的错觉。我们将把第三领域看作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⑥]。
依据这个分析范式,我们大致可以将当代中国农村的政治社会划分为三个部分:乡镇以上属于国家部分,行政村以下属于民间社会部分,而乡镇和行政村主要(但也不完全)处在“第三领域”。在第一部分,主要是由正式的制度规约的,受国家权力的直接支配;在第二部分,主要是由民间传统或习俗规范的,受血缘和地缘等自然权力的支配;在第三部分,通常是受国家权力和自然权力的共同作用,并由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乡规民约所制约。由此,我们可以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行政村一级(即使是在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总是带有准政权的性质,而乡一级政府总是摆脱不了乡土社会的属性。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乡镇政府不可以简单地仿照上级政府模式进行建设,换言之,乡镇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建设成为组织机构完备的一级(韦伯意义上的)官僚化组织;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它必须建构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具体实际以及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之上。
首先,乡镇政府处于国家正式权力组织序列的最末稍,上接国家而下联农民,这种特殊的居间地位使它在实际的权力运作中受到国家和乡村社会双重力量的交互作用。
其次,它直接面对乡民而治,这种面对面的治理形式决定了它必须摆脱科层制一贯的“官僚”作风和冷峻的政权面孔,保持较高的亲民性。换言之,像乡镇政府这样的基层组织的权威必须建构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双重的合法性认同的基础上;只有它融入到乡村社会中去,才会真正实现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善治。
第三,尽管它是一种国家机构,但是它的组成人员却主要地来自乡村社会。在实行公务员制度之前,乡村干部队伍基本上是由乡村社会供给的,许多乡镇干部在招聘之前他们本身就是农民,直到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之前他们还保留着农民身份;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后,这种状况渐次有了变化,但是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的毕业学生、退伍安置的军人基本上也是出身于农村,他们的父母、亲人都是农民,无论是在天然的情感上还是在实际的日常交往中,他们都与农民结成了纷繁复杂的亲密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实际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时,往往会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当然也不排除自身利益的考量)。
这些特性都决定了乡镇政府不应当简单地套用上级政府的模式来建构,也不可能依靠自上而下的机构改革来解决当前的乡镇问题,当前的乡镇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正是由于忽视了乡镇政府的这些特性而一味强调了国家政权建设的后果。
二、基层国家社会化与乡政转型
处在“第三领域”中的乡镇政府并不是一级完全的政权组织,也不应成为纯粹的国家机器,它的理想角色定位是“官民合作”组织——既是国家设在乡村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机构,同时又是乡镇社区治理的主体单位,代表乡镇人民进行自我治理。那么,在具体的乡镇权力安排方面,应该是“官”、“民”二元结构,即代表国家的“党-政”组织与来自乡村社会的“民意”组织的合一(关于这一点,后文将祥论);在权力来源方面,应该在现有的权力框架内不断扩大民意基础;在乡村事业的兴办和发展方面,国家要与乡村社会积极合作,将政府的职能社会化,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寓“服务”于“合作”之中。
这实际上是“国家化”和“去国家化”之外的第三种改革思路,即“国家社会化”。所谓“国家社会化”,主要是“国家”权威的社会化和职能的社会化,通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合作进行共同治理。与“(社会)国家化”相反,“国家社会化”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的自我转型,国家权威不是从外部强制性地“嵌入”乡村社会,而是植根于乡村社会,与乡村社会相融合[⑦];“国家”的职能从“管治”转向“服务”、从“统治”(government)转向“治理”(governance)[⑧],从而建构一种“社会化国家”,这种国家“与以阶级统治为本质的旧国家相比,它成为非政治性的‘新国家’,从高踞于社会之上,君临于人民之上的庞然大物,向着贴近社会、服务人民的方向转化”[⑨]。“国家社会化”与“去国家化”不同的是,前者主张将“国家”融于“社会”,后者主张将“国家”从“社会”中撤退出来。“乡政自治”[⑩]是“国家社会化”的一种改革思路,“乡派式改革”也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国家社会化”的意旨。对于乡镇一级政府的构造而言,实际上“国家社会化”有多种形式。
笔者认为,从“社会国家化”到“国家社会化”,代表了我国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治理转型的基本趋向。“社会国家化”是近代以来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社会,加强对乡村社会整合、控制的一个逻辑发展过程,在人民公社化时期达到极至状态,而成为一种全能主义(totalism)[11]的国家,它使乡村的社会生活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统化,政治权力成了无所不能的东西。国家权力史无前例地下伸到社会底层,通过支配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而将农民整合到自上而下的集权体系之中,“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团体都是层层控制、无所不包的体系的一部分”[12]。“其结果是……传统第三领域大幅度的国家化。更有甚者,除了正式国家机构的控制范围在扩大外,党与国家还把第三领域的剩余部分大片地彻底制度化,以尽量扩大其影响力” [13]。农村改革开放以后,农地的家户经营改革、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推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是“社会国家化”的终结,另一方面也开启了“国家社会化”的转型,虽然这一转型姗姗来迟。诚如黄宗智所言,如果说集体时期发生的主要是第三领域的国家化,那么在改革时期则是大幅度的社会化。[14]
在国家社会化的治理转型过程中,乡镇一级政府尚不可轻言“撤销”,一是因为乡镇政府处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特定位置,它在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扮演着其他组织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调整二者力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平衡器,亦是二者博弈的一个主要场域,甚至是二者冲突的一个不可置换的缓冲区间[15],对于维系乡村社会的稳定、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二是一个自主的乡村社会有待发育和成长,乡村自治的政治社会条件尚不成熟。这就为乡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理据;三是既有的县级政府在乡村治理和农村公共服务方面不但能力有限,而且缺乏有效机制,尚难替代乡镇政府的某些功能。换言之,乡镇政府的价值及是否有存在之必要,是由国家和乡村社会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现阶段之所以有其存在的价值,是因为国家的社会化转型尚未完成,乡村社会自身也不足以实现“自治”;将来之所以没有其存在的价值,是因为以县政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和以乡村自治为基础的现代公民社会同步完成了建构,并形成良好的共治关系。
对于现阶段的乡镇改革而言,讨论乡镇政府的去留问题尚且过早,也没有抓住当前乡镇问题的症结。作者以为,现阶段乡镇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乡镇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换和结构性优化,即建构一个什么样的政权组织——是威权式还是民主式,是支配性还是合作性,是传统的管治型还是现代的服务型?如果是后者,就有必要重构现代乡镇体系。
三、现代乡镇体系构建及权力重构
具体而言,现代乡镇体系的构建主要依据本地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力量的对比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尤其是县乡财政状况)。从目前而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乡村社会发育尚不健全,还不能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治理,只能依据当地的工商业经济发展水准和财政状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镇政”、“镇政乡派”或“乡派”等不同形式进行构建;如果当地的乡村社会有了充分发展,可以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治理,并且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和社会经济基础,它就可以推行“乡镇自治”或“乡民自治”,不过,目前能够实行“乡镇自治”的地方还十分鲜见,因此暂不祥述。下面,分别论述“镇政”、“乡派”和“镇政乡派”。
(一)“镇政”。比较适宜于东部沿海工商业经济较为发达、本地财政状况良好的地区;这些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城镇化。可以采取“委托扩权”的改革方式,进一步扩大镇政府的自主权,将镇政府建设为一级较为完备的基层政权组织。
在这些地方,“委托扩权”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县、镇之间进行适当的分权改革,规范县和镇各自的权力范围和限度,镇政府有权拒绝执行县级政府不合理的指令和分派的任务,从而重构一个全新的县镇关系体制;为此,要改变县对镇一贯的人事决定权,镇领导人应该进一步扩大民意基础,通过“两票制”、“海推”、“公推直选”(乃至“直选”)等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镇政府部门负责人由镇人大直接任命(或者由镇党政负责人提名后,经镇人大讨论决定);县与镇之间的财政体制可以借鉴分税制的做法进行改革。
与此同时,原来设在乡镇的“七站八所”经过优化重组以后尽量下放给镇政府管理,实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增强镇政府的统一权能;这些“站所”的财务应纳入镇财政统一管理,使镇政府成为一级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这些经过整合重组的站所,主要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农村公共服务可以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由政府“购买”后向农民提供。
(二)“乡派”。适合于传统农业地区,在这些地区,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级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其财政来源主要是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这种财政基础不能支撑一个比较健全的乡级政府,决定它只能向“乡派”的方向改革。诚如徐勇所言,“财是政的基础,财政来源与能力决定着政权的特性与能力”[16]。实行“乡派”的地方,要不断强化县级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建构“以县为主、乡镇协助”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在实行“乡派”的地方,乡镇领导实行“交叉任职”;同时,大力精简乡镇机构及其人员,其内设机构不必按照上下同构和科层制的方式设置专门的“办公室”、“站所”,一个乡级政府可设立一个综合性办公室,其它可根据部门工作的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理员”,由他们联系县级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各部门的专业性(或技术性)工作。从各地的乡镇改革来看,目前许多地方的乡镇机构尽管都进行了大幅精简,但仍然没有摆脱科层制的思路,在乡镇一级设置了诸如“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这样的专门办公室机构。如果继续原来的科层制思路,乡级政府难免会很快地正式或非正式地增设一些机构,即便省级政府有比较严格的统一规定,下面也会采取变通的办法,设立一些非正式的机构。因此,要确保乡镇改革达到“精简、效能”的效果,必须从根本上舍弃科层制形式;结合乡村社会的权力运行规则,实施有效的乡村治理方式[17]。
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乡财县管”,从而保障乡级政府日常运转的经费需要。由于乡级政府的财力有限,难以依托乡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只能建构“以县为主”的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县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设立派驻机构等延伸服务的形式,直接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而设在乡镇的站所也应改由上级职能部门直接管理,以减轻乡级政府的财政负担。乡级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社会管理、上传下达(反映民意、传达国家政策)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公共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村级组织的自治作用,积极培育各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三)“镇政乡派”。适宜于一些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的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少数乡镇的社会经济基础较好,具有一定的财政能力,除了能够保障乡镇政府日常运转的需要以外,还可以发展公益事业,而且城镇化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可以将这些乡镇按照“镇政”的模式进行改革;其它一些乡镇的社会经济基础较差,没有一定的财力基础,最好按照“乡派”的思路进行改革。这样在同一个地区就可以根据乡镇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实行“镇政乡派”。
今后,凡是可以建立为一级比较完备的政权组织的乡镇,统一改称为“镇政府”;凡是不能建立为一级比较完备的政权组织的乡镇,统一改称为“乡政府”(或“乡公所”、“乡办事处”)。这样一来,“乡”和“镇”就有比较明晰的区分,以改变当前“乡”“镇”不分的混乱状况。
其实,无论是“镇政”还是“乡派”(乃至“乡政自治”)都只是乡镇制度构建的一种形式而已,现代乡镇制度构建的关键在于乡镇权力的重构。
单从制度文本而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本乡镇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产生它的乡镇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乡镇人大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级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上一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其交办的各项行政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必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则由乡镇党委及其下属的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共同组成,是乡镇、村(居)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然而,在实际的权力运行中却是乡镇党委居于最高权力地位;乡镇人民政府握有实权,不但机构设置最大,而且功能最多;乡镇人大的权力弱化,处于乡镇权力结构的边缘地位,它既没有实质性的人事选举权,也没有实质性的重大事项决策权,更无法对乡镇政府进行有效监督和有力制衡。从而,形成了一种权力高度集中于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的权力结构,“其突出特点首先是权力高度集中,并缺少相应的约束和权力制衡机制,社区的社会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的机构,并表现在‘一人化’上”[18]。
在最近一轮乡镇改革中,许多地方由于实行乡镇领导“交叉任职”,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乡镇人大主席,不仅使得乡镇人大监督乡镇行政更加困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乡镇人大统合到乡镇党委权力体系之内,进一步加剧了权力集中于乡镇党委的倾向。虽然这一改革,可以建立“运转协调、精简效能”的乡镇权力运行机制,却不利于在乡镇权力运行中切实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民主合作和共同治理。
一方面,必须看到乡镇党政领导实行“交叉任职”,有利于乡镇党政机构的精简、效能、协调和统一,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也必须认识到它的不足之处,没有改变过去一贯的“权力高度集中,并缺少相应的约束和权力制衡机制,社区的社会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的机构”的权力格局,不利于乡村社会力量的发展,也难以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在乡镇层面的合作。因此,有必要对“交叉任职”进行适当的改造,进一步完善乡镇权力运行机制,建构一种全新的“官”、“民”二元的治理结构,在体制内通过权力重构达致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合作。
具体的说,就是在乡镇一级实行人大常任制改革。常任乡镇人民代表可以参考“三三制”原则由三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党组织推荐的代表,一部分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一部分是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由这些常任代表组成乡镇人民代表会议,由它讨论和决定乡镇社区的重大事务,并对乡镇政府(或乡公所、办事处)的日常行政事务进行民主监督。该会议主席必须由乡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兼任乡镇办事处或同级党委的职务。为了提高该会议组织的运行效率、加强对乡镇行政事务的日常性监督,常任人民代表人数不必太多,以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还可逐步实行“开放式会议制度”(open town meeting)[19],不断扩大普通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运行机制。
这样改革,既体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也充分体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民主合作精神。乡镇的党政机构更主要地贯彻和落实国家在农村地区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包括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协助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农民和农村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则是乡镇人民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和形式,更主要地代表乡村人民的意志,通过它可以比较有效的沟通民意,符合“后税费时代”乡村民主治理的要求。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实际上满足了国家治理和基层民主发展两个方面的需要,可以在体制上解决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以及乡镇社区民主治理与国家治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最终建立和谐、民主、合作的现代乡镇治理格局。
On the
Wu Licai
(Central Compilation & Translation Bureau, 100032
Summary: For a township government refor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must first understand the rural governance in the status and role of state and grassroots social restructuring of its governance; Secondly, in accordance with state and rural social interaction between, and local socio-economic infrastructure, adapted to the "Zhen Zheng", "Xiang Pai" or "Zhen Zheng & Xiang Pai" different forms; however, no matter in what form, the construction of a modern township system is the key to reconstruction township power, creating a "Guan-Min" dual integrated power structure, the eventual establishment of a harmonious, democratic , and cooperation in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modern township.
Keywords: Township Reform;
通讯地址:430079,湖北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电子信箱:wulicai@yahoo.com.cn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镇政府从‘管治’到‘服务’改革研究”(批准号06CZZ015)的一项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吴理财(1970- ),男,安徽潜山县人。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县乡治理研究。
[①] 吴理财:《翻烧饼:谷城县乡镇改革述评》,《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②] 徐勇、刘义强:《“湖北新政”与中国乡镇政府改革实践研究——兼论中国现代乡村治理体制的构建》,2005年(未发表)。
[③] 曾军:《村委会准政权化设想初探》,《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5期;
[④]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社会经济调查队课题组:《村级管理方式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8期。
[⑤] 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⑥] 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 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29~430页。
[⑦]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78~181页。
[⑧]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⑨] 刘京希:《从国家化社会主义到社会化社会主义——兼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文史哲》2000年第4期。
[⑩] “乡政自治”是作者提出的一种乡镇改革设想,虽然它与“乡镇自治”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乡镇政府维持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前提下,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彻底改变它依附于县级政府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乡镇社区有效治理的主体单位;后者则是取消乡镇政府的国家(政权)的属性,将他变成完全的社会自治组织。前者是一种制度内的增量民主改革;后者则是一种制度外的改革方式。前者重在国家与社会的相融和合作;后者则是对国家主义(准确的说是全能国家主义)的一种反动,主张社会自治力量的扩张。因此,对于前者而言,国家与社会可以实现可欲的双赢或互强;对于后者而言,国家与社会之间只能存在“你进我退、彼强此弱”式零和博弈格局。参阅吴理财:《中国乡镇政府往何处去?》,《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3年8月号。
[11] 这一名词是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邹谠(Tsou Tang,1994)提出来的,他以此来说明一些国家的威权政治的基本特性:政治权力可以随意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原则上它不受法律、道德、宗教和思想的限制。参阅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 [美]达尔(Robert A. Dahl):《当代政治分析》,任元杰译,(台)巨流图书公司1992年版,第106页。
[13] 参见黄宗智,前引文,第436~437页。
[14] 参见黄宗智,前引文,第439页。
[15] 吴理财:《中国乡镇政府往何处去?》,《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3年8月号。
[16] 徐勇:《在乡镇体制改革中建立现代乡镇制度——对税费改革后乡镇体制改革的思考》,《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
[17] 吴理财:《科层化治理:乡村治理的一个误区》,《学习月刊》2005年第12期。最近一则关于湖北监利县柘木乡的报道恰好印证了作者的观点:该乡在乡镇改革以后,除省里规定只能设立的党政办、社会事务办和经济发展办外,还自行设立了四办一站:城建办、农办、专职的高速公路协调办、组织办和流动人口管理站。参阅《农村新报》
[18] 王雅林:《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对黑龙江省昌五镇的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19] 所谓“开放式会议”制度,是指居民可以自由出席并参与关于切身利益方面的社区性事务的讨论、决策。详尽论述可以参见高新军:《美国地方政府治理概览——对美国麻萨诸塞州两个地方政府的调查》,载《当代学术论丛》,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